行政起诉状
原告:康淑兰,女,194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海淀长春桥50号
韩 颖,女 1973年12月29日 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海淀长春桥50号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海淀区西苑操场108号,法定代表人高念东,乡长。
案由: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违法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的海淀乡(2010)第5号-非政《非政府信息告知书》;
2、请求判决被告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立即向原告公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案由:
原告为海淀区海淀乡万柳地区村民,是农村集体经济的成员。原告于2010年11月25日向被告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内容是:“申请获取海淀区海淀乡万柳地区拆迁安置方案。”被告收到申请后,于2010年12月17日向原告做出海淀乡(2010)第5号-非政《非政府信息告知书》,称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并告知原告如果对此有异议,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6年9月17日,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对海淀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万柳地区规划绿化隔离带绿化试点的总体规划的批复》【(96)首规办规字第248号】批复“万柳地区规划后乡内总用地369..18公顷……市规划局、区政府、乡政府应尽快研究提出具体管理措施,以确保规划的实施。”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关于实施市区绿化隔离地区绿化建设中有关配套政策的请示》(京政法办【1996】55号)“一、征用土地。对实施绿化改造乡村的全部土地,征为国有并划给新组建集体经济组织……”
此后,为进行前述万柳工程的项目建设,海淀乡成立了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北京万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后变更为北京万柳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成为了改项目的建设单位,取得了相关政府的审批,成为上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万柳公司是海淀乡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原告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和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1)原告申请的<海淀乡万柳地区拆迁安置方案>是海淀区房管局向项目建设单位颁发《拆迁许可证》时,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法定文件,是行政许可实施的依据。万柳公司作为海淀乡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告成立并管辖,安置方案实际上由被告制定,被告有获取并保存该申请公开信息的可能性和必然性。
(2)《海淀乡万柳地区安置方案》涉及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属于政府应当公开的重点信息内容,被告以“非政府信息”为由拒绝公开原告申请的信息,拒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法定职责,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原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2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及《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3款:“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规定,对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判,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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