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1日星期三

[微喊话]海淀法院立案庭武会珍庭长耍赖不立案第558天;你每天昧著着良心做事,感到幸福吗?

   [微喊话]韩颖于2012年3月3日诉北京海淀公安分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滥用职权一案,海淀法院的武会诊庭长坚定地说:立不了案!但始终不说因什么原因立不了案。这个案子有明确的被告,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有基本的证据,属于你院管辖,请武庭长依法做出立案或不立案裁定。












海淀区人民法院:吹出来的光环?!

海淀区人民法院:吹出来的光环?!

 

陈界融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学博士、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以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著称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现任院长吕京生先生),头上有关诸如“全国模范法院”之类的光环数十项,在其官方网站(http://www.bjhf.gov.cn)上,对于该院有这样的描述:

 

成立于1952年,属基层人民法院,现位于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欣苑一号。目前,在院工作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约352人,每年审理刑事、民商事、行政以及执行案件约三万余件。“建设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相适应的人民法院”是海淀法院对自身发展提出的,新的目标。为实现上述目标,公正而高效的开展审判和执行工作,切实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海淀法院一直从法院队伍建设、法院文化建设以及法院办公环境建设等方面不懈努力……海淀区人民法院愿以出色的司法审判业绩,丰富的司法实践资源,自由求实的学术研究态度,民主文明的司法工作形象和开放便利的司法服务环境与法律界同仁和社会各界朋友学习、交流。

 

但是,从笔者所收集到的近百份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书的写作质量或水平看,却一年不如一年,而且“注水”现象异常严重,甚至为我们国家和老百姓制造出许多质量低劣的、污染法治环境的而又强制当事人消费的公共产品!当我与法学界一长者痛心地谈及此事,他老人家一语中的——“吹出来了光环!”

 

从我在司法机关工作开始,一直关注裁判文书的写作,所以也养成了收集有特色的裁判文书的习惯。从这两年在海淀区法院代理的四个民事案件的判决书看,如果单就文字功底来讲,真不如我读到的《中关村小学生作文选》中的作文水平高(真的建议海淀区人民法院组织法官到中关村小学学习一下如何写作文);如果就法律功底而言,制作或者签批判决书的法官(除弱智或腐败因素外),法学功底就象呀呀学语的幼童说话一样可爱(真的建议法淀区人民法院组织法官,脱掉袍子,到学院进行法学素养的熏陶)!

 

如果读者不敢相信或者认为笔者言过其实,你可以仔细研讨笔者博客中帖出来的“2006)海民初字第25634号”、“(2006)海民初字第25635号”、“ (2007)海民初字第2l564号”、“ (2007)海民初字第2l563号”这四份民事判决书;如果还不敢相信,你可以用比较的方法,将这四份判决书与笔者博客上刊出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桂民一终字第167号”民事判决比较一下,不用我说,你一定会得出后者比前者强出好几倍的结论!

 

虽然,在我看来,这些案子都是错案,但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本身看,它的确在讲道理,在秉承判决书以理服人之秉性,当然是一篇很优秀的论文(你可以给它冠以说明文或议论文),大有百看不厌之感!而海淀区法院的这四份判决,说客气点,看多了,会降低自己的文字水平或法学素养,说不客气点,真的“狗屎”不如!因为它根本不是在讲道理,在以案言法,而是在以法助恶!如果结合北京一中院“(2007)一中民终字第1511号”与“(2007)一中民终字第1602号”民事判决书,任何一个懂法律的都会发现,在此类案件中,当你在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时候,法院判决合同没有成立;当你主张缔约过失的时候,法院又判决合同具备了主要条款(合同成立了)?!更不能令人容忍的是,海淀区人民法院”“ (2007)海民初字第2l564号”、“ (2007)海民初字第2l563号”民事判决把裁判对象都搞错了:当事人主张缔约过失,法官只能在:第一,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缔约行为?这是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第二,当事人有无过失行为,即有无违背法律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是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的核心要件,如是具备这两个条件,再决定赔偿范围。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求决定法官裁判权的对象与范围,而本案法官不在当事人的诉求内裁判,却“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放下自己的事(缔约+过失存否)不作,却去审理已经判决的当事人间的合同是否具备合同成立的主要内容(主要条款)!不知道这样的法官是真的不懂法,还是别有他图?或别有他求?我们不得而知!

 

当年笔者在检察院从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时候,拿到判决书一看,就知道这是一桩“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还是“色情案”,而且八九不离十,一抓一个准!因为在司法裁判中,如果没有法外因素,法官通常都会“用心”办案,把自己的想法(裁判原因)尽其所能表现出来,就想以之表明自己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判断是正确的,甚至坚信自己办了一个“铁案”!但是,如果有法外因素,定会“惜墨如金”,不敢讲理,多一个字都不敢写,生怕当事人特别是律师抓住“把柄”而纠缠不休!基于笔者感性与理性认识,我就敢断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桂民一终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一案,绝对没有受贿之类的法外因素,当然,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有没有受贿之类的法外因素,因为笔者现在已经不是检察官了,也没有当年的“慧眼”,自不能再作感论。

 

从海淀区法院这四个案子的裁判,我们可以清楚地感悟到,中国司法不是有没有“司法独立”的问题,而是“司法超强的独立”的问题!可以想见,世界上哪个国家的司法有我们国家的司法这么独立?!

 

第一,我国的司法,经常独立于宪法和法律之上进行所谓的司法裁判。一方面法院既有立法权(制定成文法式的司法解释),又有行政权(政府采购、招标、司法拘留等),司法权更不用说了,它完全可以独立与宪法与法律之上,自己为自己制订规则,既是立法者又是裁判者,甚至可以把作为监督者的检察院的抗诉权也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剥夺掉!(被监督者决定监督者无权监督!由之可以看出我国法院,“最高”就是一个不讲理的怪物,“下级”能讲理吗?)另一方面它在个案司法裁判中,本来应当适用A法律B法条的案件,它完全可以不顾事实与法律而适用C法律D法条。例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海民初字第25634号”、“(2006)海民初字第25635号”民事判决,本来应当适用《商品房销售办法》中的商品房预售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而却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卖号”规定,而且,为了树立和确保司法权威,二审当然要维持!更何况全国模范法院的判决,谁敢改判!

 

第二,我国的司法,完全独立于法庭审理之上进行所谓的司法裁判。一方面法院“一审开庭赶场子,二审开庭作样子……”,在法官内心普通性地认为,开不开庭都无所谓,甚至开庭就是给当事人或社会作个样子,“该怎么判,就怎么判”。例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海民初字第25634号”、“(2006)海民初字第25635号”民事判决,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原告代理人正在发表辩论意见,法庭门被推开,有人招呼法官,法官即打断代理人,“我看也顶好的,就调解算了吧!”被告即表示不同意调解,法官“看笔录吧!”拂袖而去,为此,我曾写有一篇小文《由法官提前离席说起》。另一方面即使开庭,也不以庭审情况认定案件事实,此即“赢了庭审,输了判决”现象,这样,当事人打官司,更注重庭后“勾兑”法官的“功夫”。例如,最近某中院一庭长接受当事人代理律师宴请,深夜酒后殴打他人,被众怒的老百姓掀翻警车!此类恶性事件已经暴露出我国司法已经严重质变,俨然颓变为残害人类文明、破坏和谐社会构建的机器!

 

第三,我国的司法,完全独立于诉讼法之上进行所谓的司法裁判。诉讼法被称为“小宪法”,这也是所有法律中唯一能够拘束法院裁判行为的法律,但是,就是这“唯一”,却被法院的“司法独立”抛到九霄云外去了!当事人违犯诉讼法,会招致诸多“失权效”,而法院违犯诉讼法,一切法律都成为“全失效”,既无人能管,也无人敢管,更无人能问。例如, (2007)海民初字第2l564号”、“(2007)海民初字第2l563号”案件,根本没有开庭,法官只要求当事人把证据目录、证据原件交来,其他的写成书面材料三日内交来!这就算审判了?这哪有司法审判之直接言词原则?这的确也给我上了一堂生动的现实主义教育课!核对当事人身份时,获知我是大学老师,林宇军法官即对我说“我们实务作法和你课堂上讲的不一样,”我也很不客气地回敬了一句“那你为什么高中毕业不直接当法官,而要念四年大学再当法官呢?”为此,本人曾写一小文《请你尊重法官》!

…………

也许你会说,海淀区人民法院涌现出了诸如敬爱的宋鱼水法官、尚秀云法官等杰出法官,而且该院法官绝大数是好样的,但我想提醒的是,国际通用的对公权力机关评级标准之一即是西方经济学中的“木桶原理”:决定木桶盛水量多少或盛水水平高低,不是由最高的那根木桶条而是由最低的那根木桶条决定的。评价公权力机关绩效不是由最好的公务员而是由水平最差的公务员的水平来决定,这就是为什么西方政坛内阁一名阁员出了问题,整个阁揆都会受到“诛连”甚至发生政坛危机的原因;也是西方政坛中总统候选人之类的人,各方面表现都很杰出,但只是生活上有一小点我们看来不是问题的问题或小小的绯闻,即退出选举的原因之一;也是我国一些高校实行的“末位淘汰制”的原理,更是有些地方行政机关工作绩效考评实行的“一票否决制”的依据之一,而况民间也有“一只老鼠坏掉一锅汤”之说,所以,我们再也没有理由对公权力机关说,“绝大多数都是好的”、“绝大多数案件质量都是高的”……之类的非科学的观点。

中国司法现代化,就从打破中国式的司法太独立开始吧!让法院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让法院在法庭审理结果内、让法院在诉讼法范围内行使司法权吧!

 

20071121

北坞村拆迁之殇

北坞村拆迁之殇

  2009年12月14日  北京市海淀区北坞村居民席新柱因不满村委会“强拆”自焚。

  2009年12月16日  海淀区政府对该事件发表声明,称事实有出入。

  2009年12月17日 席新柱家属呼请海淀区400多位人大代表介入调查。

  2009年12月23日 席新柱的律师称,海淀区法院以属于村民自治为由,驳回席新柱起诉

  席新强站的地方到前方戏楼后墙之间的这块地,就是他昔日的家。他说,哥哥席新柱很喜欢这个戏楼,以前经常过来把戏楼打扫得干干净净。

文/图本报见习记者 莫静清 本报记者 廉颖婷

  谈判的最后时刻

  12月14日13时30分,“轰隆轰隆”的声音自家门外传来时,席新柱一家5口正在坐等“14点”的到来,这是头一天晚上,他们和玉泉村民委员会约好的“最后谈判时刻”。

  还有不到24个小时,“12月15日的上午8点”,是村民委员会于12月12日“公告”在席家院门上,“允许”他家“自行腾退”的大限。

  席新柱的妻子龙淑芳,透过家里第一道铁门中间的大缝望了过去,“好几辆大车正在开来。有消防车、救护车、大铲车,那架势和声音就像坦克”。龙淑芳事后向《法治周末》记者描述。

  “我们明白了,谈判没了。”席新柱的弟弟席新强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屋里一下子变得异常安静,只剩下“轰隆”的响声愈发清晰。

  席新强快步走到二道木门前想加固门栓,于是他称自己首当其冲,成为家中第一个被强摁在地的人,“他们生生把两道门都踹开了”。在席新强能及的视线里,他看到有6个陌生人冲进家门。“他们穿着防爆服、戴着头盔,认不出身份”。随后,席新强说自己被强拉出了家门,在家中看到的最后场景,是客厅里,哥哥在和嫂子说什么。

  “快去报警!”之前由于右腿受伤、行动不便的席新柱冲龙淑芳喊。“他突然拿出了我们平日取暖引火用的一瓶汽油,从头开始,浇了一身。”龙淑芳称当时都不知道丈夫,是从哪儿拿出的汽油瓶。

  “退出去!”席新柱手里拿着打火机,向进来的人嚷道。龙淑芳吓坏了,只得听丈夫的话,跑到里屋去打报警电话。

  “我想我先生只是想吓吓他们”,但龙淑芳声称自己确实听到了“黑压压的一群藏蓝色防爆服”中,有一个人接了丈夫的话,“他说,你点啊,你倒是点啊”。

  龙淑芳从里屋出来的时候,看到丈夫已成了火球。

  “他试图脱掉着火的羽绒服,踉跄着往院子走”,大约5米远的院子里,有一口“盛满了十几桶水”的大缸,那原是席家为“长期据守抗战”而备。

  “我先生快走到大缸时,外面消防车的水柱过来了。”龙淑芳说,自己当时情绪几近崩溃,不停地哭叫道,“不用救了,我们的命不值钱!”

  “我看见母亲晕了过去,被人背了出来。”席新柱被抢救苏醒后,告诉龙淑芳,这是他昏迷前最后的一点意识。

  席新柱被门外的救护车送往了304医院,龙淑芳和近80岁高龄的婆婆被“架”上另一辆车,奔往304医院。

  医生诊断,席新柱全身10%烧伤。据记者了解,席新柱目前已转至重症病房。

  罗生门迷局

  12月16日,北京市海淀区政府对12月14日北坞村发生的自焚事件发表《北坞村腾退拆迁事件的情况说明》。

  说明中称:北坞村腾退拆迁工作是北京市委推进北京市城乡一体化工作的试点,目前北坞村试点旧村腾退拆迁正处于最后阶段。截至12月12日,只剩下两户没有签订腾退协议。

  为了加快腾退进程,区相关单位研究决定12月14日下午到剩余两户之一的北坞村李飞(化名)家里商谈具体腾退事宜,其他工作人员在院外待命。

  在商谈期间,李飞的邻居北坞村272号突然开门,户主二儿媳李晓玲突然跑出,大喊:有人正在倒汽油,

  你们快进来救人。闻讯后,现场工作人员和消防战士迅速进入272号院内,透过窗户发现屋内户主长子席新柱正在往身上倒汽油,正当消防战士向席新柱喷洒阻燃泡沫时,席新柱突然点燃打火机。消防战士迅速将火扑灭,院外待命的医疗急救人员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将席送往304医院。

  事后,席家房屋被拆除。

  记者曾就此事致电玉泉村村民委员会,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称,12月14日事发时他在现场,他认为龙淑芳对媒体所述与事实有很大出入,坚称当时是在席家隔壁赵冰家听到席家媳妇李晓玲求救,保安方才进入席家大门。

  “李晓玲没有到我家来。”当《法治周末》记者就此事向赵冰求证时,他当场给予了否认。赵冰称当时自己在和强拆人员交涉。“不过我听到了隔壁传来了女同志的惊叫。”赵冰意识到席家出事了。

  被强留在家门外的席新强称,当时绝没有见到自己媳妇李晓玲跑出来去隔壁大喊呼救,“我媳妇是被他们架出来的,脚上穿的还是拖鞋”。席新强事后也问过李晓玲当在屋里干什么,但她回答说都不记得了。

  赵冰称他媳妇被4个保安一人拖着一只手脚平抬出门后,直接给送走了,自己则坚持和强拆人员周旋,“我们愿意走,你让我拿点钱吧”。“他们也许见我态度比较乖,就让我进了。”

  赵冰进屋后立马拿了房产证、身份证、现金及银行卡,给媳妇带了羽绒服和鞋,随后也被一辆“看似救护车,其实里面什么设施都没有”的面包车送到了东南方向的拆迁办。

  在那里,赵冰和席新强打了个照面。

  12月14日下午4点多的时候,龙淑芳“也被他们从医院押回了拆迁办”。

  车上,龙淑芳一眼就看到了那座熟悉漂亮的清末老戏楼,戏楼后她的家,没有了。

  龙淑芳事后回想,觉得12月14日下午的拆迁并非没有预兆。“那天中午,以前一直在村里转悠的拾破烂儿的人突然都不见了,一定是知道有人要来了”。

  “从2009年6月1日,北坞村正式开始开始‘腾退’后,村里就出现了六七个不明身份的外地人在村里整天转悠。”朱福祥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他作了调查,“砸窗子、砸门、院子里扔砖头的事情,时有发生”。

  年近60岁的朱福祥不忌讳地称自己就是“钉子户”,2002年退休以后,愿意并一直替北京“其他钉子户们”维权奔波。

  2009年11月24日晚上20时许,席新柱和村民于新贵在村里的老戏楼前溜达,忽然遭到六个身份不明的男子暴打。经医生诊断,席新柱右臂骨折,右小腿骨折,肩胛骨折,身上多处有伤。

  席家在海淀区人大代表吴青的提醒下迅速报案。

  在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物证鉴定所,11月25日出具的法医临床学伤检临时意见书上,记者看到对席新柱的损伤“暂定为不低于轻伤”。

  土地征用用途存疑

  2009年3月24日,海淀区四季青镇玉泉村村民委员会“代表大会”通过了《四季青镇玉泉地区北邬村腾退改造方案》。

  但对于北坞村土地的征用用途,记者走访的几家北坞村民均表示,至今没有被明确告知过,仅仅是道听途说。

  在《北京青年报》2009年3月19日刊发的《关注北坞村城乡一体化试点》报道中,记者看到“张泉还透露,北坞村原址作为产业和绿化用地,将建设一个高标准的酒店”。报道里张泉的身份是“北坞村党支部书记”。张泉的另一个身份是北京颐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第二天———2009年3月20日的《北京青年报》,发表了标题为“北坞村旧址将建郊野公园”的报道,采访对象为“海淀区农林委副主任王志伟”。

  “他们”不可信

  2009年12月18日,席新柱委托其弟弟席新强、公民朱福祥以及杨慧文律师到海淀区法院起诉北坞自然村所属的玉泉村村委会。

  诉状称,2009年12月12日,玉泉村村委会发布了腾退公告,原告不认可被告行为的合法性,并且不同意被告提出的置换和补偿方案。2009年12月14日,被告在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情况下、强行拆除原告家的合法房屋。

  2009年12月15日,席新强在媒体陪伴下去过拆迁办公室,想取回强制腾退时被拆迁办临时保管的证件及财物。但席新强告诉记者,他当天并未取回任何东西:“他们要我核点证件和财物时,只允许我一个人,包括他们在内的其他人都要退场。这怎么成?”

  2009年12月16日,72岁的海淀区人大代表吴青,特意去了趟海淀区政府,将12月14日中午,代席新柱、赵冰递交的材料,包括两家的房产证明、身份证以及其他文件,各复印了一套出来。

  “物权法有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吴青认为,席、赵两家都有房产证,是居民,拥有城镇户口,他们的房屋属于私有财产。“自己的财产别人怎么能随便拿呢?即使对于腾退范围内的村民,政府要征用集体所有制的土地,也应该依据法律法规,平等谈判。”

  记者致电海淀区政府一位王姓副科长,他强调,北坞村是腾退,而非拆迁性质。

  “村民委员会是一个自治组织,有什么权力进行强拆?”吴青表示,建设部2003年第252号文件第18条规定,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我并没有签字表示许可,也没有法院的判决书,他们拆我房子,这不合法。”赵冰一肚子的委屈:“我真不想做‘钉子户’,只是我现在是有房产证的,他们给我置换的回迁房,还只是‘按经济适用房标准’,一下子变成没有房产证的了,我接受不了。”

  采访中,席新强、赵冰、龙淑芳多次用到“他们”一词,记者追问具体所指时,三人都表示有些记不住。“到我家来的,有自称拆迁办的、自称村委会的、自称房产公司的,自称镇政府的、自称区政府的,到后来我真糊涂了。”赵冰说。

  席新柱的医药费已经有人支付。“我见过付钱的人,问他什么,他也不说,签完字就走。账单上的字写得很潦草,根本认不出来。”龙淑芳不愿意接受“他们”的任何东西。现在她只有14日当天穿的衣服和医院服倒着穿。席新强则称,爱人李晓玲和孩子暂时住在娘家,他自己目前居无定所,他也正在为孩子申请小学寄宿发愁。

  一直以来“以保全自己、保全证据为先”的赵冰,已决心绝不回去和“他们”谈判,“他们不可信”;他也不敢轻易找律师,“我不想往刑事案件上靠,我就想拿回自己的东西”。

  赵冰现有的法律知识基本来自于“12345”政府热线。现如今躲在门头沟、不敢公开露面后,赵冰还是会频繁地拨打“12345”,“接电话的人也有点不耐烦了,说我这种情况他们也不知道怎么办”。“可是我现在只敢信任政府。”赵冰问记者:“你说我该怎么做呢?”

  吴青就12月14日递交的席、赵两家材料,电话咨询海淀区政府。负责此事的副主任正请假在外,吴青表示会积极关注。

  席新强12月17日称,已通过海淀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向该区400多位人大代表发信,申请就自焚事件真相进行调查听证。21日记者采访吴青时,她表示尚不知晓此事。

  2009年12月23日14点,海淀法院对席新柱的诉求申请作出答复,席新柱的律师杨慧文称,2009年12月23日14时到法院,法官称查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这件事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村委会拆房子的事情,属于村民自治范围。

  杨慧文要求出书面裁定,法院同意5天内给书面裁定。

  杨慧文对此表示异议,称村民委员会没有权力拆房子。


北京巴沟韩颖向海淀法院提交《申请中止强拆书》


申请中止(2010)海执字第4065号书

 

    申请人:康淑兰,女,19461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海淀长春桥50号,电话,18618254080

    申请事项:中止(2010)海执字第4065号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一、依据[2002]法释第21号第70条的法理,本案不宜强制执行,理由如下:

     相关案件的判决也就是本案执行的依据充分体现了一种事实两种认定。

     该判决书(一审)第8页第9行:“海国土房管拆许字(2003)第04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于2003728日 ,而《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于200481日起才施行,且该办法第28条明文规定”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拆迁公告的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在没有明文规定下没有溯及力,因此法官支持被告主张是错误的。 一审判决书第5页第19行,原告认为评估报告是以2004年《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进一步做好房屋估价工作的通知》和2005年《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鉴定办法》作为评估依据,属于适用法律混乱;法官没有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支持,显然认定法律法规有溯及力。法官对以上两处的认定属于典型的一种事实两种认定,思维混乱、标准不一。

    法释[200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

二、一审判决严重违反了[2002]法释21号第35条、38条的具体规定,一审判决书第14页第5行:“本院经审理,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认为,第三人万柳公司取得了……拆迁许可证涉及的土地”,试问:事实为何物?证据呢?法院既然暗箱为被告寻找事实,所取得的证据为什么不公开质证?

法释[200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

   三、原告的证据京政地[2002]第2号,足以证明涉案土地为集体土地,涉案宅基地应依照《土地管理法》、《1991年北京市第九届二十六次人大会议为了落实土地管理法之决议》进行五倍补偿来征收。

   四、涉案评估公司为三级资质,涉案土地64.81万平方米;根据[1997]建设部12号令,《北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三级资质只能评估1.5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占地),因此涉案评估公司为非法介入;

   五、众所周知区位补偿价是现状容积率与规划容积率修正得来的,然而本案没有规划容积率的设定,因此,涉案的区位补偿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六、本案共有4个评估结果报告,用逻辑推理,足可以认定原告曾对评估报告多次提出异议。依据行政裁决规程第十条第四款,被告未经当地估委会鉴定进行了裁决,等于越权执法!

  七、依据[2000]法释88条,本案受理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88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八、依据[2011]京高法发194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取得拆迁许可证项目所涉案件有关审判、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本案一没有裁定书,二没有上级法院的批准,三没有穷尽手段。该意见第14条第一款,缺乏事实依据的不可强制执行,本案区位补偿价的计算没有事实依据,涉案土地被征为国有没有事实依据;14条第二款,缺乏法律依据的,涉案的拆迁人、评估公司都属于非法介入,见建设部[200077号令;14条第三款,补偿安置裁决合法但不合理的,涉案裁决适用于[2001]京国土房管拆1234号(暂行),非但不合法(《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规定了暂行规定的有效期为一年)且不合理。涉案评估2006420日才送达给原告,距拆迁许可证下发相差4年之久,此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已经上扬了一倍多。被拆迁人属于无过错方,依法不应承担房地产市场价上扬的后果;14条第四款,补偿不到位的,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305号第24条释义,院落也必须评估补偿。本案显然没有院落补偿,实际补偿不到位。

   九、[2001]京国土房管拆1177号的相关规定,资金不到位,不得实施拆迁,而本案拆迁人没有拆迁补偿款资金到账证明;原告证据(2009)海房第003号-不告,(2009)海房第053号一回均证明本案没有安置方案,依据《2003.9.19国办发明电42号》、《京政发(200324号》规定没有安置方案的根本不许拆迁。

   十、法律规定三年以后强制执行书没有法律效力。法院不执行,耽误了三年,房地产市场价格又上涨了,法律规定,无过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案由于评估单位不合格,导致被拆迁人对评估报告结果多次提出异议,从评估了四次的事实上看,耽误了时间,由此造成房地产上扬部分,不应由被拆迁人承担。

      另,[2002]京国土房管拆1116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本案应该有最后搬迁期限,而被告2006420日才送达评估报告,且本案没有法律的最后搬迁期限,

                                                申请人:康淑兰

                                                代理人:王玉民

                                                  2013911


北京韩颖向海淀法院提出《司法强拆风险评估申请书》

司法强拆风险评估申请书

 

申请人:韩颖,女,197312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巴沟南锁,电话:13521984144

被申请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鲁为,职务:院长,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单棱街10号,电话,

申请内容:

1、对申请人的司法强拆风险作出正确评估;

2、并书面告知评估结果。

事实与理由:

2013 99日海淀区人民法院给北京市海淀区巴沟南锁村民下发公告,公告大致内容是限期5日要求申请人腾出合法房屋,交给拆迁公司进行拆除。事实上,拆除涉案的房屋存在诸多违法问题,势必激化矛盾、产生巨大的社会风险。

事实上,海淀巴沟南锁本次强制拆迁涉及包括残疾人员、老年人在内的30多位村民的切身利益,而且补偿极不合理等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规定,凡是补偿安置不到位或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确有明显不合理及不宜执行情形的,不得作出准予执行裁定。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处理涉及本市城乡结合部50个重点村城市化工程建设相关行政案件的通知》第4条规定,海淀法院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及诉求,积极开展协调工作,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争取当事人对于城乡结合部建设政策的理解和支持,促进矛盾纠纷的彻底化解。切忌工作生硬,坚决杜绝危及社会稳定的过激事件的发生。并且,依据上述通知第5条规定,海淀法院应当加强与当地政府和相关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对于案件审理中的情况、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向党委报告,向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通报,争取党委的支持和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配合。而海淀法院没有按照北京市高法的通知要求做矛盾化解工作,就直接下发了限期腾房通知,这必然会导致被拆迁人的强烈抵制,如有强拆,必然会发生群体性恶性事件。

海淀地区因为强拆发生多起恶性事件,在国内为影响极坏。如:2003年在海淀区长春桥就发生了王志勇抗拆事件,造成    后果;20098月,门头村因为强拆,村民杨俊被村委会雇佣的黑社会残酷的杀害;200912月,北坞村被拆迁农民席新柱因     ,导致       。可见,海淀地区曾经发生众多因强拆而导致的恶性事件,教训极其深刻。

如今,“十一”将至,且11月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也即将开幕。海淀法院这样做也是明显的给中央添乱,破坏维稳。因此,海淀法院应该认真剖析恶性拆迁事件的根本原因,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慎重考虑此次司法强拆。

另外,今年9月份,联合国就要对中国履行国际公约的情况进行普遍定期审查。海淀法院选择这个时间点进行司法强拆,是故意制造人道灾难!不但给中国政府抹黑!更是在恶意损害中国政府的国际形象!

基于此,申请人希望海淀法院按照北京市高院的通知要求,来认真倾听被拆迁人的真实呼声,积极参与到拆迁矛盾化解工作中来。避免重大死伤等恶性事情发生。

北京海淀区强拆恶性案件回顾

#微质疑#如今在巴沟韩颖家张贴强拆公告的又是孟乙带队,强拆恶行累累的犯罪嫌疑人为何受到万柳集团的重用?请看当年媒体的报道……图中黑衣人就是北京万柳置业集团的拆迁公司经理孟乙。韩颖,联系电话:13521984144.

2003年9月19日夜11时许,五六名男子破门闯入海淀区长春桥32号居民王某家中,用毛巾堵嘴、蒙住眼睛,将已熟睡的王某夫妇及其9岁的儿子捆绑起来,强行抬到院里,然后用推土机将其家的12间房推倒,家里的生活用品全部被埋在废墟中。

  接到报警后,海淀公安分局立即成立专案组调查。由于受害者当时双眼被蒙,连嫌疑人的面貌都未看清,无法提供有力证据。专案组调查中发现,受害人王某属被拆迁户,因拆迁补偿问题与房地产开发公司未达成协议,王某向主管部门提请了行政复议。9月19日,有关部门做出延期复议的决定。房地产开发公司拆迁部经理孟乙找到另一家拆迁公司项目负责人杨正明,双方定下了夜间捆人、推房的"拆迁方案"。警方查明,合作开发此项目的某房地产工程部经理张卫民、工程师秦明祥等也参与了谋划和准备,当天夜间由杨正明组织实施。10月27日,孟乙、张卫民、秦明祥三人因涉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被海淀检察院批准逮捕,警方目前正全力缉捕在逃的嫌疑人杨正明。

2013年9月10日星期二

[微喊话]海淀法院立案庭武会珍庭长耍赖不立案第557天;你每天昧著着良心做事,感到幸福吗?

   [微喊话]韩颖于2012年3月3日诉北京海淀公安分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滥用职权一案,海淀法院的武会诊庭长坚定地说:立不了案!但始终不说因什么原因立不了案。这个案子有明确的被告,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有基本的证据,属于你院管辖,请武庭长依法做出立案或不立案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