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1日星期三

海淀区人民法院:吹出来的光环?!

海淀区人民法院:吹出来的光环?!

 

陈界融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学博士、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以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著称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现任院长吕京生先生),头上有关诸如“全国模范法院”之类的光环数十项,在其官方网站(http://www.bjhf.gov.cn)上,对于该院有这样的描述:

 

成立于1952年,属基层人民法院,现位于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欣苑一号。目前,在院工作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约352人,每年审理刑事、民商事、行政以及执行案件约三万余件。“建设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相适应的人民法院”是海淀法院对自身发展提出的,新的目标。为实现上述目标,公正而高效的开展审判和执行工作,切实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海淀法院一直从法院队伍建设、法院文化建设以及法院办公环境建设等方面不懈努力……海淀区人民法院愿以出色的司法审判业绩,丰富的司法实践资源,自由求实的学术研究态度,民主文明的司法工作形象和开放便利的司法服务环境与法律界同仁和社会各界朋友学习、交流。

 

但是,从笔者所收集到的近百份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书的写作质量或水平看,却一年不如一年,而且“注水”现象异常严重,甚至为我们国家和老百姓制造出许多质量低劣的、污染法治环境的而又强制当事人消费的公共产品!当我与法学界一长者痛心地谈及此事,他老人家一语中的——“吹出来了光环!”

 

从我在司法机关工作开始,一直关注裁判文书的写作,所以也养成了收集有特色的裁判文书的习惯。从这两年在海淀区法院代理的四个民事案件的判决书看,如果单就文字功底来讲,真不如我读到的《中关村小学生作文选》中的作文水平高(真的建议海淀区人民法院组织法官到中关村小学学习一下如何写作文);如果就法律功底而言,制作或者签批判决书的法官(除弱智或腐败因素外),法学功底就象呀呀学语的幼童说话一样可爱(真的建议法淀区人民法院组织法官,脱掉袍子,到学院进行法学素养的熏陶)!

 

如果读者不敢相信或者认为笔者言过其实,你可以仔细研讨笔者博客中帖出来的“2006)海民初字第25634号”、“(2006)海民初字第25635号”、“ (2007)海民初字第2l564号”、“ (2007)海民初字第2l563号”这四份民事判决书;如果还不敢相信,你可以用比较的方法,将这四份判决书与笔者博客上刊出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桂民一终字第167号”民事判决比较一下,不用我说,你一定会得出后者比前者强出好几倍的结论!

 

虽然,在我看来,这些案子都是错案,但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本身看,它的确在讲道理,在秉承判决书以理服人之秉性,当然是一篇很优秀的论文(你可以给它冠以说明文或议论文),大有百看不厌之感!而海淀区法院的这四份判决,说客气点,看多了,会降低自己的文字水平或法学素养,说不客气点,真的“狗屎”不如!因为它根本不是在讲道理,在以案言法,而是在以法助恶!如果结合北京一中院“(2007)一中民终字第1511号”与“(2007)一中民终字第1602号”民事判决书,任何一个懂法律的都会发现,在此类案件中,当你在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时候,法院判决合同没有成立;当你主张缔约过失的时候,法院又判决合同具备了主要条款(合同成立了)?!更不能令人容忍的是,海淀区人民法院”“ (2007)海民初字第2l564号”、“ (2007)海民初字第2l563号”民事判决把裁判对象都搞错了:当事人主张缔约过失,法官只能在:第一,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缔约行为?这是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第二,当事人有无过失行为,即有无违背法律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是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的核心要件,如是具备这两个条件,再决定赔偿范围。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求决定法官裁判权的对象与范围,而本案法官不在当事人的诉求内裁判,却“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放下自己的事(缔约+过失存否)不作,却去审理已经判决的当事人间的合同是否具备合同成立的主要内容(主要条款)!不知道这样的法官是真的不懂法,还是别有他图?或别有他求?我们不得而知!

 

当年笔者在检察院从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时候,拿到判决书一看,就知道这是一桩“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还是“色情案”,而且八九不离十,一抓一个准!因为在司法裁判中,如果没有法外因素,法官通常都会“用心”办案,把自己的想法(裁判原因)尽其所能表现出来,就想以之表明自己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判断是正确的,甚至坚信自己办了一个“铁案”!但是,如果有法外因素,定会“惜墨如金”,不敢讲理,多一个字都不敢写,生怕当事人特别是律师抓住“把柄”而纠缠不休!基于笔者感性与理性认识,我就敢断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桂民一终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一案,绝对没有受贿之类的法外因素,当然,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有没有受贿之类的法外因素,因为笔者现在已经不是检察官了,也没有当年的“慧眼”,自不能再作感论。

 

从海淀区法院这四个案子的裁判,我们可以清楚地感悟到,中国司法不是有没有“司法独立”的问题,而是“司法超强的独立”的问题!可以想见,世界上哪个国家的司法有我们国家的司法这么独立?!

 

第一,我国的司法,经常独立于宪法和法律之上进行所谓的司法裁判。一方面法院既有立法权(制定成文法式的司法解释),又有行政权(政府采购、招标、司法拘留等),司法权更不用说了,它完全可以独立与宪法与法律之上,自己为自己制订规则,既是立法者又是裁判者,甚至可以把作为监督者的检察院的抗诉权也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剥夺掉!(被监督者决定监督者无权监督!由之可以看出我国法院,“最高”就是一个不讲理的怪物,“下级”能讲理吗?)另一方面它在个案司法裁判中,本来应当适用A法律B法条的案件,它完全可以不顾事实与法律而适用C法律D法条。例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海民初字第25634号”、“(2006)海民初字第25635号”民事判决,本来应当适用《商品房销售办法》中的商品房预售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而却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卖号”规定,而且,为了树立和确保司法权威,二审当然要维持!更何况全国模范法院的判决,谁敢改判!

 

第二,我国的司法,完全独立于法庭审理之上进行所谓的司法裁判。一方面法院“一审开庭赶场子,二审开庭作样子……”,在法官内心普通性地认为,开不开庭都无所谓,甚至开庭就是给当事人或社会作个样子,“该怎么判,就怎么判”。例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海民初字第25634号”、“(2006)海民初字第25635号”民事判决,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原告代理人正在发表辩论意见,法庭门被推开,有人招呼法官,法官即打断代理人,“我看也顶好的,就调解算了吧!”被告即表示不同意调解,法官“看笔录吧!”拂袖而去,为此,我曾写有一篇小文《由法官提前离席说起》。另一方面即使开庭,也不以庭审情况认定案件事实,此即“赢了庭审,输了判决”现象,这样,当事人打官司,更注重庭后“勾兑”法官的“功夫”。例如,最近某中院一庭长接受当事人代理律师宴请,深夜酒后殴打他人,被众怒的老百姓掀翻警车!此类恶性事件已经暴露出我国司法已经严重质变,俨然颓变为残害人类文明、破坏和谐社会构建的机器!

 

第三,我国的司法,完全独立于诉讼法之上进行所谓的司法裁判。诉讼法被称为“小宪法”,这也是所有法律中唯一能够拘束法院裁判行为的法律,但是,就是这“唯一”,却被法院的“司法独立”抛到九霄云外去了!当事人违犯诉讼法,会招致诸多“失权效”,而法院违犯诉讼法,一切法律都成为“全失效”,既无人能管,也无人敢管,更无人能问。例如, (2007)海民初字第2l564号”、“(2007)海民初字第2l563号”案件,根本没有开庭,法官只要求当事人把证据目录、证据原件交来,其他的写成书面材料三日内交来!这就算审判了?这哪有司法审判之直接言词原则?这的确也给我上了一堂生动的现实主义教育课!核对当事人身份时,获知我是大学老师,林宇军法官即对我说“我们实务作法和你课堂上讲的不一样,”我也很不客气地回敬了一句“那你为什么高中毕业不直接当法官,而要念四年大学再当法官呢?”为此,本人曾写一小文《请你尊重法官》!

…………

也许你会说,海淀区人民法院涌现出了诸如敬爱的宋鱼水法官、尚秀云法官等杰出法官,而且该院法官绝大数是好样的,但我想提醒的是,国际通用的对公权力机关评级标准之一即是西方经济学中的“木桶原理”:决定木桶盛水量多少或盛水水平高低,不是由最高的那根木桶条而是由最低的那根木桶条决定的。评价公权力机关绩效不是由最好的公务员而是由水平最差的公务员的水平来决定,这就是为什么西方政坛内阁一名阁员出了问题,整个阁揆都会受到“诛连”甚至发生政坛危机的原因;也是西方政坛中总统候选人之类的人,各方面表现都很杰出,但只是生活上有一小点我们看来不是问题的问题或小小的绯闻,即退出选举的原因之一;也是我国一些高校实行的“末位淘汰制”的原理,更是有些地方行政机关工作绩效考评实行的“一票否决制”的依据之一,而况民间也有“一只老鼠坏掉一锅汤”之说,所以,我们再也没有理由对公权力机关说,“绝大多数都是好的”、“绝大多数案件质量都是高的”……之类的非科学的观点。

中国司法现代化,就从打破中国式的司法太独立开始吧!让法院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让法院在法庭审理结果内、让法院在诉讼法范围内行使司法权吧!

 

200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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