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韩 颖 女 38岁 身份证:110108197312290021 住址:北京市海淀 区紫竹院路88号紫竹花园f1805室
工作单位:无 联系电话:13521984144
代理人:湛江 男 34岁 身份证号码:110108197709090714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香山门头村348号
工作单位: 无 联系电话:13911777115
代理人:野靖环 女 58岁 身份证:370303195301181741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27号
工作单位:光彩集团(退休职工) 联系电话:13621293734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 法定代表人:尹燕京 职务:局长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长春路15号
案 由:公安机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
复议请求:请求裁定海淀区公安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违法。
事实与理由:
2011年11月4日早上7:15分,我准时出门送孩子去上学。就在打开房门的一瞬间,有几个黑影堵住了我家门口,把我和儿子都被吓得惊叫起来。我看见有一人是警察,再仔细看,原来是万寿寺派出所片警李健吾(警号037540),还有一个保安。警察李健吾说:“今天你不能出门。”我问为什么,他说你甭管。我说要送孩子上学,李健吾说:“这个我不管,我的任务就是不让你出门。”儿子被吓得小脸涨得通红,眼泪在眼圈里打转。
一个保安佩带着执法记录仪一直在拍摄。
我据理力争,都无济于事。眼看孩子上学就迟到了,我只好说可以坐警察的汽车送孩子上学,然后我再回来。
李健吾打电话请示后,我才得以送孩子上学,孩子到学校时已经迟到了。
警察在押送我回家的路上我跟警察说:十点钟,我要到居委会参加第七选区的监票人会议;昨天居委会发来信息,我已经确认参加,警察不语。
回家后警察就是一句话:你不能出门!一直到下午5时,警察才撤离。
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特申请行政复议。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韩 颖
2011年11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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