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韩 颖,女, 1973年12月29日出生, 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海淀长春桥50号。电话:13521984144
委托代理人 倪文华,男,1946年6月18日出生,住济南市市中区兴济河3区4号楼1单元203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7号上地办公中心 法定代表人:贺捷 局长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人民法院(2011)海行初字第00193号行政裁定,依法上诉如下: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北京市人民法院(2011)海行初字第00193号行政裁定,发回重审。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2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此处的合法权益包括经济利益、精神利益和知情权之利益。
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公开海国土房管拆许字(2003)第045号《拆迁许可证》范围之内的拆迁安置方案,该《方案》与上诉人有切身的利益关系。但被上诉人以"非政府信息"为由拒绝公开,拒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法定职责。为此,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原审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并认定韩颖不是被拆迁人,故韩颖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与其实际权益并无法律上的利益关系,裁定作出驳回起诉。对此,上诉人认为:
首先,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原审将"不是被拆迁人"与"并无法律上的利益关系"混为一谈。"不是被拆迁人"不等于"并无法律上的利益关系"。上诉人居住在拆迁范围内,且与房屋所有权人是母女关系,故有关海国土房管拆许字(2003)第045号《拆迁许可证》范围之内的拆迁安置方案与上诉人有切身的关系是不言而喻的事实。
其次,该《解释》第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并没有排除上诉人的起诉权。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可见,上诉人的起诉并非为法律所排斥。
第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被上诉人拒绝该信息公开,至少侵犯上诉人的知情权,知情权也系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起诉并非为法律所排斥,并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条件。请你院纠正原审的错误,依法撤销北京市人民法院(2011)海行初字第00193号行政裁定,发回重审。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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